公告內容
『職場霸凌』可以定義為在工作環境中,個人或團體對於上司、同事或下屬進行不合理的欺凌行為,包含言語、非言語、生理、心理上的虐待或羞辱,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此外,這種行為或情境具有5項特徵:
(1)經常發生且持續數週、數月以上之長期事件;
(2)至少有1位或1位以上加害者;
(3) 對受害者進行語言或非語言的攻擊行為;
(4)對受害者產生負面的影響;
(5)受害者無力反擊或終止反抗行為。
人事室在此呼籲,看待同仁勿有先入為主或刻板印象的觀點,在處理公務上應就事論事,本誠意、善意的溝通化解歧見,在與同事互動過程切勿有職場霸凌情事發生,尤為主管人員更忌有權勢霸凌情事發生。請大家有空時上網觀看防治職場霸凌宣導短片。
https://youtu.be/Gm7einiugp4 【菜鳥的戰爭】
※提醒:現行職場霸凌行為如涉及侮辱、毀謗、侵害人格權等情事,可能觸犯相關『刑法』(如第304條強制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等)
或 『民法』(如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第184條一般侵權責任等)罪責。
*刑法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 184 條 一般侵權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