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一、 依據本府114年5月21日府工施字第11401318611號函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審計處)114年4月28日審桃市五字第1140003583號函辦理。
二、 審計處日前派員至本府調查公共工程技術士設置與管理作業執行情形,調查結果本府有部分工程未依規定設置足額或符合資格的技術士,且未於雲端服務網如實填報應設置技術士之種類、人數及實際設置情形等相關資訊。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並落實相關技術士設置規定,請貴校督促所屬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依《營造業法》第33條及第56條等相關規定,請貴校強化履約管理,並參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佈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將設置足額或符合技術士及違約懲罰規定納入契約,於施工期間請貴校確實執行及落實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資料填報(包括種類、人數及實際設置情形),以促使廠商遵循相關規定。
(二) 若貴校已設置督導小組,請於執行督導期間檢核廠商是否依契約規定設置足額或符合技術士,並確認與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資料填報內容是否相符。
三、 後續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期間,將針對技術士設置情形及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填報狀況納為重點查驗項目,本局督導小組將配合上述查驗項目辦理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