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以,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醫師(含中醫師、牙醫師),得以學年制作為採計其曾任聘用住院醫師年資提敘俸級之基準,並溯自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6878eca885066_桃園市政府 函.pdf6878ecaac1238_銓敘部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