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主旨: 為實施本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鼓勵貴校配合節能減碳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辦理。
二、 旨揭條例內容如下:
(一) 學校應優先使用低污染車輛。
(二) 學校應向教職員及學生宣導,優先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或低污染車輛。
(三) 學校應依環境教育法實施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者,其課程應包含二小時以上相關氣候變遷主題。
(四)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之團膳,應優先使用本市在地食材。
(五) 學校應落實綠色採購,配合推動淨零綠生活政策,優先採用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碳足跡減量標籤、臺灣木材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及有機農產品標章等低碳永續產品。
三、 另為鼓勵學校落實節能減碳,本局配合中央「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獎勵學校積極推動節電,每年度以「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填報網站」公布之考評結果,作為學校行政獎勵之依據,年度目標達成之學校核予嘉獎1次3人。
四、 考量中央「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執行期程為113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爰本案獎勵措施期程自113年度起至115年度止,後續配合中央計畫再進行修訂。
五、 依據本府110年7月20日府教人字第1100176103號函,學校教職員敘獎係屬記功2次以下案件,授權貴校自行辦理敘獎(本案免報名單至本局);校長獎勵案以獎懲建議函及WebHR報本局核辦。
六、 檢附「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及「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