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布欄

張貼日期

2025-12-31

結束日期

2026-01-07

公告人員

人事室 人事主任

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

公告內容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19日公護字第114906003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