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環境教育法相關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13日臺教資(六)字第1150001810號函辦理。
二、 重申為落實推動環境教育,並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環境教育法」及相關法規辦理環境教育事項,請貴校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三、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四、 另依環境部訂定之「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規定,學校應依限於該部指定之網站提報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違反者應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規定裁處。
五、 請貴校確實依前揭規定訂定及執行環境教育計畫,確保教職員工生均依規定參與4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以落實學校環境教育之推動。
六、 檢附提報作業訓練班資訊1份,請貴校視需求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