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422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69701e6d4b735_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69701e70ae552_教育部令.pdf69701e7315ad8_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修正條文.odt69701e7592113_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