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69aa382b4c91e_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69aa382ddbf4b_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pdf69aa383741b4f_國民小學教師市內介聘申請表.odt69aa3841087f3_國民小學超額教師市內介聘申請表.odt69aa3843d124f_幼兒園教師市內介聘申請表.odt69aa384631924_幼兒園超額教師市內介聘申請表.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