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1108號函及本局115年2月11日桃教高字第1150013117號函(諒達)辦理。
二、 按前開本局函轉教育部115年2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0120號函示說明三(三)3略以,檢舉案件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之1或第13條第2項,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情形者,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又所謂「必要時」,係指學校遇有特殊情形,例如因行政程序法迴避等事由,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調查時,始得委派校外人員調查。
三、 綜上,請各校依上開說明辦理,教育部將持續追蹤實務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