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第二點附表一、第三點附表二至附表四、第五點附表五、附表六、附表八至附表十、第六點附表十一、附表十二、第七點附表十三、附表十四,業經國防部115年4月29日以國全動管字第11554047461號令修正發布生效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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