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布欄

張貼日期

2026-07-20

結束日期

2026-07-27

公告人員

人事室 人事主任

主旨

轉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公告內容


一、 依據本府115年7月15日府政查字第1150190794號函辦理。
二、 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 旨揭基準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