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182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6a62f7491b70d_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6a62f74b7c8bd_教育部令.pdf6a62f74e06c2f_附件.pdf6a62f75122d4a_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