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說明:
一、 依人事總處112年2月4日總處培字第1120011100號函轉勞動部同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旨揭「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旨揭「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