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布欄

張貼日期

2023-04-19

結束日期

2023-04-30

公告人員

人事室 人事主任

主旨

轉知: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適用對象

公告內容

說明: 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3325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各1份。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公務員服務法已授權各主管機關另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相關事項之辦法,倘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等職務,其兼職數目等相關事項,應依其主管機關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