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布欄

張貼日期

2023-09-26

結束日期

2023-10-31

公告人員

人事室 人事主任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送 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112年9月版)」

公告內容

一、 依人事總處112年9月12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85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旨揭Q&A業同步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路徑:政策與業務-培訓考用處-差勤獎懲),請多加利用

1.「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適用對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受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規範之人員,即有服勤辦法之適用。 
2.一般教師除了是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外,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3.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指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4.上開辦法Q&A(112年9月版)請參考。